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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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事项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案 情】

20102月初,上海A公司与B公司签署购销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乙丙橡胶。货物交付方式为A公司自行到港提货,约定的提货时间为20103月初提一批,3月中旬提一批;A公司先支付10%定金,提货前应支付完该批货物款项。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其供应商C公司协商供货事宜时,C公司提及由于船期安排问题,若由其供货,第一批供货在2月底前便会到港,需要提前接收。B公司业务员在与A公司业务员沟通后,A公司表示愿意提前付款收货。于是B同意了C公司的要求。但是,货物到港后,直至20103月,B公司多次催告,A公司仍不提货。B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另一公司,并致函A公司告知由于未在2月底之前提货,货物无法保留,第二批货物仍然有效。A公司未作回复。3月中旬,A公司如约付款并提走了第二批货。

此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3月初A公司提货前便将货物转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A公司为保障生产,不得不向第三方购买了同类产品并多支付了几十万元,该损失应当由B公司承担。B公司称A公司同意提前接收货物,因此是A公司违约,并提供了其业务员与A公司业务员QQ聊天记录,催告A公司函件来证明其观点。

 

【审 判】

本案经法院两审。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公司多支出的款项;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 析】

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便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买卖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事项产生纠纷时,买卖合同是对双方责任认定的最主要依据,除非有证据表明双方已经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一致的变更。

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对提货时间、货款支付时间有着明确约定。B公司要主张买卖合同已经通过双方的协商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来支撑其观点。虽然B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两公司业务人员关于交货时间提前的QQ聊天记录和B公司给予A公司的催告函件,但其证据效力上的缺陷是无法忽视的。QQ聊天记录由于其一难以确定聊天双方的个人身份,其二聊天内容容易被技术手段修改,其证明力是非常弱的。在目前阶段,网络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而B公司给予A公司的催告函件,在A公司没有回复的情况下,也属于B公司单方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函件所称事实的真实性。因此,综合来看,B公司拥有的材料就难以证明买卖双方就买卖合同的交货日期进行了协商一致的变更。在此情况下,B公司被认定存在违约行为不可避免。

B公司被认定违约行为,因此A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及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其采购同类货物多支出的差价,法院均予以认可。

 

【启 示】

对合同约定的履行事项的变更,应当谨慎处理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合同变更、合同履行催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为佳。情况紧急的,在电话、网络等方式通知后,应补签或补发书面材料。正如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在与A公司协商一致后,要求与A公司签订相应书面补充协议,或者要求A公司出具其同意提前付款收货的声明,则A公司也就没有任何理由来拒绝B公司的付款要求。B公司正因为忽略了这一点,造成其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业务员与A公司业务员在协商合同事项变更时运用了QQ聊天工具,并在此后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司法实践中,QQ和类似的网络聊天工具,如MSN等,由于其本身特性的原因,其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都很难被法院予以认可,证据效力很低。因而在公司对外业务操作中,应注意到这一问题,对网络聊天工具协商、催告的事实更加要注意通过书面方式与对方再次确认,以保留相应的证据。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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